蒙古国具备汽车生产法律环境
社会
据交通运输发展部称,蒙古国已具备汽车生产法律环境。
国家大呼拉尔批准了1958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对轮式车辆、设备和及其零部件应用的联合国协调技术法规以及基于这些法规相互承认保证条件的协定”。
随着上述协定的通过:
- 已具备汽车及其零部件生产和出口的条件换言之,已具备轮式车辆及其设备和零部件按照国际上所有的设计、安全和使用标准进行生产,以及出口的条件。
- 在蒙古国生产轮式车辆及其零部件将在国际上得到充分认可。这意味着蒙古国具备加入上述协定的成员国以及具有观察员和顾问成员全面承认在蒙古国生产的轮式车辆及其设备和零部件的法律环境。
- 简化使用在国外制造的轮式车辆和设备及零部件的条件。简化了在蒙古国可使用其他国家制造的轮式车辆及其设备和零部件的条件。
- 改进监管和安全。在监管其他国家制造的轮式车辆及其可安装和使用设备和零部件,它们不符合标准和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及不符合制造商的标准的情况下,可建立能够根据其任务制定、通知、保护和自身证明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