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蒙古议会

关于蒙古国 |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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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12:49:51
1992年通过宪法规定,蒙古国实行有总统的议会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将以下问题置于自己特别权力之内予以解决:批准、增补和修改法律;确定内外政策的基础;宣布总统和国家大呼拉尔及其成员的选举日期;决定和更换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罢免总统职务;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成员及权力;决定赦免等。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由76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凡25岁以上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参选。国家大呼拉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不少于75个工作日。政府为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